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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43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美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美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民國87年8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毒偵字第67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9年7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4 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明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警偵辦他案,通知林美華至警局接受詢問,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訊據被告固於警詢時陳稱:伊於102 年3 月13日前5 、6 日某日,於其臺中市自由路上某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 次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02 年3 月13日下午4 時25分,經警採集其尿液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尿液送驗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4 月22日UL/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於上揭時、地所採尿液,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按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受施用劑量及頻率、施用方式、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時間為安非他命1 至4 天、甲基安非他命1 至5 天,此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2年3 月1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被告上述經警所採集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結果,確實檢出尿液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已如上述,又參前函示意旨,足認被告確有於前述採尿時點即102 年3 月13日下午4 時25分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林美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1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4 罪,定應執行刑1 年3月確定;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各案經同法院以97年聲字56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0 年8 月4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1 年8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有前述之施用毒品前科外,另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竟仍再犯本罪,顯見其未能悔改並記取教訓;惟念及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3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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