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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麗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耿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耿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劉耿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耿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耿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7年1月25日 │97年2月26日下午7│97年2月26日 ││ │ │時回溯72小時內之│ ││ │ │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署97年度│彰化地檢署97年度│彰化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899號 │毒偵字第1003號 │毒偵字第1003號 │├────┬────┼────────┼────────┼────────┤│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328 │98年度訴緝字第24│98年度訴緝字第24││ │ │號 │號 │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年3月21日 │98年5月7日 │98年5月7日 │├────┼────┼────────┼────────┼────────┤│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確定判決│案號 │97年度簡字第328 │98年度訴緝字第24│98年度訴緝字第24││ │ │號 │號 │號 ││ │ │ │ │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97年4月14日 │98年5月25日 │98年5月25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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