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平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如下應更正處,更正如下:┌───────────┬───────┬───────┐│判決書內應更正文字所在│原記載為 │應更正為 │├───────────┼───────┼───────┤│第一頁第十三行 │扣案點歌簿壹本│扣案點歌簿貳本│├───────────┼───────┼───────┤│第一頁最後一行 │至101年10月15 │至100年11月15 ││ │日間 │日間 │├───────────┼───────┼───────┤│第二頁第九行 │歌簿一本 │歌簿二本 │├───────────┼───────┼───────┤│第四頁第六行 │歌簿一本 │歌簿二本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如上之顯然誤載,此部分參照搜索扣押記錄表可知扣案之數量及搜索之時間,如上筆誤但不影響於判決原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