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佾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佾瑞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佾瑞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242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11次)。經上訴臺灣最高法院,而於98年5 月14日確定。因該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係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規定,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法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此固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144 號解釋在案。惟於上揭情形,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如先行確定,因判決主文並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及檢察官就此部分再行聲請易科罰金,法院自可依法為適當之諭知(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05074 號函同此意旨)。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
三、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犯各罪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修正後第50條但書之適用,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是對受刑人而言,此修正並無罪刑實質變更,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李佾瑞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共7 次)、6 月(共11次)。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2 月6 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以 │ 以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共11次)│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條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4 月9 日(4 次)、│ │ │ │ │97年4 月10日(3 次)、│ │ │ │ │97年4月12日(4次) │ │ │ ├───────┼───────────┤ 下 │ 下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號 │97年度偵字第5978號 │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 │ │ │事實審│ │ │ 空 │ 空 │ │ ├───┼───────────┤ │ │ │ │判 決│97年10月29日 │ │ │ │ │日 期│ │ │ │ ├───┼───┼───────────┤ │ │ │ │法 院│臺灣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臺上字第2654號 │ │ │ │判 決│ │ │ 白 │ 白 │ │ ├───┼───────────┤ │ │ │ │判決確│98年5月14日 │ │ │ │ │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