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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丙○○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丙○○、甲○○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部分,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被告等茲對本院就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被告等對於所犯偽造文書罪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由本院另行移送最高法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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