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丙○○、甲○○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部分,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被告等茲對本院就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被告等對於所犯偽造文書罪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由本院另行移送最高法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