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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都韻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武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則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當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於102 年3 月27日經檢察官訊問後表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6頁背面)。而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佳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9月1日         │100年9月2日         │100年9月2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7695號            │第7695號            │第7695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02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2日       │100年10月12日       │100年10月12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1495│100 年度上易字第1495│100 年度上易字第1495│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
│備        註│第54號              │第54號              │第54號              │
├──────┼──────────┴──────────┴──────────┤
│            │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            ├────────────────────────────────┤
│            │編號1 至10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11日       │100年11月8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9865號            │第9865號            │第9865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 │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 │100年度易字第133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161 │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  │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2月7日         │101年2月7日         │101年2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
│備        註│第1029號            │第1029號            │第1029號            │
├──────┼──────────┴──────────┴──────────┤
│            │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
│            │編號1 至10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15日        │100年10月9日        │100年10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0591號           │第2168號            │第1882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1年度簡字第109號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101年度易字第3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12日        │101年5月2日         │
├─┼────┼──────────┼──────────┼──────────┤
│確│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101 年度台上字第2225│同上                │
│決│        │                    │號                  │                    │
│  ├────┼──────────┼──────────┼──────────┤
│  │確定日期│101年3月19日        │101年5月3日         │101年5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
│備        註│第1527號            │第2405號            │第2572號            │
│            ├──────────┴──────────┴──────────┤
│            │編號1 至10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  │
└──────┴────────────────────────────────┘
┌──────┬──────────┬──────────┐
│編       號 │        10          │         11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1日       │100年11月4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0 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58號          │第940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53號   │101年度易字第23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3日        │101年4月9日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6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決├────┼──────────┼──────────┤
│  │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        │101年7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
│備        註│第2748號            │第3686號            │
│            ├──────────┼──────────┤
│            │編號1 至10經本院101 │                    │
│            │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