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宏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賴宏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