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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泓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8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4號判刑確定,伊所受刑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伊聲請易科罰金,卻遭檢察官認伊為累犯不准予易科罰金,然法院既已諭知易科罰金,檢察官應無不准之理,檢察官顯有越權違法等不當之處,望法院能准予易科罰金,使伊得回歸社會、家庭云云。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仍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依前開法律規定而為裁量,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之一切主、客觀條件,審酌其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是否難達科刑之目的、收矯正之成效或維持法秩序等,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非謂受刑人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時,執行檢察官即必然應准予易科罰金。且上開法條所稱「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立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據以審酌得否准予易科罰金,亦即執行者所為關於自由刑一般預防(維持法秩序)與特別預防(有效矯治受刑人使其回歸社會)目的之衡平裁量,非謂僅因受刑人個人家庭、生活處遇值得同情即應予以准許;且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僅在發生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如執行檢察官於執行處分時,已具體說明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不得遽謂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三、經查: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受刑人於5年內3犯酒駕案件,更於民國97年4月17日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足見受刑人未因前案心生警惕,危及一般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且其於員警執行公務時,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公務,更與審理中矢口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更彰顯其反社會性格強烈,且本件受刑人曾給予易刑處分之機會,卻又再犯酒駕及妨害公務,顯見本案若非發監執行,難以使客觀法秩序維持,並收警惕之效為由,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並於103年4月23日逕予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43號103年4月23日點名單、執行筆錄、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屬實。

(二)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338號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18號上訴駁回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19號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受刑人於102年7月16日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再犯本罪,並對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8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拘役50日,就酒後駕車部分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妨害公務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84號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卷宗無誤。是異議人前因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二度受罰金刑之科處及執行,仍未知警惕,三度酒後駕車,且於員警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顯見施以財產上不利益之刑罰,已無法導正其偏差行為。執行檢察官審酌上情,依法律賦予指揮刑事案件執行之專業判斷,認受刑人如易科罰金,將難收矯治之效,否准易科罰金,其裁量已考量異議人犯罪情節、人格特性及犯罪預防目的,核無違誤。從而,異議人執前揭情詞聲明異議,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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