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永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永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葉永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068號(暨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3 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