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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

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璿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璿迪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璿迪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7日,聲請本院羈押禁見獲准,現因羈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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