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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2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德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1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德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191號
    被      告  張德華  男  40歲
                        住高雄市○○區○○里○○路0段00
                          號
                        居雲林縣麥寮鄉○○村○○路000號1
                          9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德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
    上易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
    度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三罪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
    監。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10月7
    日凌晨3時45分許,徒手進入無人住居為詹麗花所有位於彰
    化縣二林鎮○○路0段000號之鐵皮屋內,竊得熱水爐1具及
    幸福泉竹炭水9罐(合計約新台幣550元)。嗣張德華竊得前開
    財物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時,
    經路人發覺報警後當場為警查獲。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張德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二)被害
    人詹麗花於警詢之證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蒐證相
    片4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紀錄,且已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董 良 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 俐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2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