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偵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璿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璿迪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璿迪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7日,聲請本院羈押禁見獲准,現因羈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