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易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4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琮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易聖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易聖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2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在100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意,於104年2 月7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田中鎮某產業道路旁,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該針筒已經陳易聖丟棄而滅失)內並加水稀釋後,以注射至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4年2月9日上午9時35分許,陳易聖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接受尿液採驗,其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