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景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景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顏景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其中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7月1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受刑人顏景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 │ ├─┬───┬──────┬────┬────┬──────────────┬──────────────┬───────┤ │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 │103年11 │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審 │104年3月│臺灣彰│104年度審 │104年5月│彰化地檢104年 │ │ │害防制│ │月27日 │103年度 │化地方│訴字第46號│9日 │化地方│訴字第46號│21日 │執字第3086號 │ │ │條例 │ │ │毒偵字第│法院 │ │ │法院 │ │ │ │ │ │ │ │ │1696號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 │103年12 │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審 │104年4月│臺灣彰│104年度審 │104年5月│彰化地檢104年 │ │ │害防制│ │月4日 │104年度 │化地方│訴字第122 │23日 │化地方│訴字第122 │27日 │執字第3029號 │ │ │條例 │ │ │毒偵字第│法院 │號 │ │法院 │號 │ │ │ │ │ │ │ │161號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 │103年12 │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審 │104年4月│臺灣彰│104年度審 │104年5月│彰化地檢104年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4日 │104年度 │化地方│訴字第122 │23日 │化地方│訴字第122 │27日 │執字第3030號 │ │ │條例 │,以新臺幣10│ │毒偵字第│法院 │號 │ │法院 │號 │ │ │ │ │ │00元折算壹日│ │161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