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6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二之②、編號三之②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1 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10月    │
│            │                  │②有期徒刑4 月    │②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5 日      │①103年3月18日    │①103年4月23日(聲│
│            │                  │②103年3月18日    │  請書誤載為103年 │
│            │                  │                  │  4月27日)       │
│            │                  │                  │②103年4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3 年度撤│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緩毒偵字第19號    │偵字第404、728號  │偵字第814號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432 │103 年度訴字第387 │103 年度訴字第687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3.9.3           │103.9.3           │104.2.4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432 │103 年度訴字第387 │103 年度訴字第687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103.9.23          │103.9.23          │104.2.25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6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