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二之②、編號三之②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1 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10月 │ │ │ │②有期徒刑4 月 │②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5 日 │①103年3月18日 │①103年4月23日(聲│ │ │ │②103年3月18日 │ 請書誤載為103年 │ │ │ │ │ 4月27日) │ │ │ │ │②103年4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3 年度撤│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緩毒偵字第19號 │偵字第404、728號 │偵字第814號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432 │103 年度訴字第387 │103 年度訴字第687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3.9.3 │103.9.3 │104.2.4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432 │103 年度訴字第387 │103 年度訴字第687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103.9.23 │103.9.23 │104.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