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永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永勝(已死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78號、103年度偵字第1497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7月28日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103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子彈,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與子彈,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本案被告何永勝(已死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3年1月28日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彰檢相字第358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動能測試法鑑驗結果,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非制式槍枝5枝、空氣槍1枝及非制式子彈計45顆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枝及車通阻鐵之改造金屬槍管1枝,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亦有內政部103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宣告沒收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7、8、9所示用以鑑驗而試射之非制式子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鑑驗而試射完畢,該等子彈火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殺傷力及子彈之外型與功能,並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機關及結果(內政部│備註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 │ │ │ │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 │ │30號鑑定書及內政部103 │ │ │ │ │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1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沒收。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 │ │ │ │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至5)│ │ ├──┼────────┼───────────┼──────┤ │ 2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GLOC│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K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 │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沒收。 │ │ │ │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 │ │ │ │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6至10 │ │ │ │ │) │ │ ├──┼────────┼───────────┼──────┤ │ 3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沒收。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 │ │ │ │,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1至15│ │ │ │ │) │ │ │ │ │ │ │ ├──┼────────┼───────────┼──────┤ │ 4 │非制式手槍1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沒收。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 │ │ │ │,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21至25│ │ │ │ │) │ │ │ │ │ │ │ ├──┼────────┼───────────┼──────┤ │ 5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沒收。 │ │ │ │殺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26至31│ │ │ │ │) │ │ ├──┼────────┼───────────┼──────┤ │ 6 │非制式子彈貳拾玖│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顆 │彈殼組合直徑8.9±0.5m │彈43顆,採樣│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4顆試射,均│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可擊發,具有│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1至52│殺傷力,屬違│ │ │ │) │禁物,應沒收│ │ │ │ │。 │ ├──┼────────┼───────────┼──────┤ │ 7 │非制式子彈貳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 │彈殼組合直徑8.9±0.5m │彈3顆,採樣 │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顆試射,可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擊發,具有殺│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3至54│傷力,屬違禁│ │ │ │) │物,應沒收。│ │ │ │ │ │ ├──┼────────┼───────────┼──────┤ │ 8 │非制式子彈貳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 │彈殼組合直徑8.8±0.5m │彈3顆,採樣 │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顆試射,可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擊發,具有殺│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7至58│傷力,屬違禁│ │ │ │) │物,應沒收。│ │ │ │ │ │ ├──┼────────┼───────────┼──────┤ │ 9 │非制式子彈壹拾貳│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顆 │彈殼組合直徑8.0±0.5m │彈18顆,採樣│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6顆試射,均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可擊發,具有│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9至60│殺傷力,屬違│ │ │ │) │禁物,應沒收│ │ │ │ │。 │ ├──┼────────┼───────────┼──────┤ │ 10 │空氣槍壹枝 │認係口徑4.5mm空氣槍, │屬槍砲彈藥刀│ │ │(槍枝管制編號 │為西班牙GAMO廠製,槍號│械管制條例第│ │ │0000000000) │為04-1C-000000-00,以 │4條第1項之空│ │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氣槍,具有殺│ │ │ │發射動力,經以鉛彈測試│傷力,屬違禁│ │ │ │3次,其中鉛彈(口徑 │物,應沒收。│ │ │ │4.5mm、0.567g)最大發射│ │ │ │ │速度為180公尺/秒,計算│ │ │ │ │其動能為9.18焦耳,換算│ │ │ │ │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7.7焦│ │ │ │ │耳/平方公尺。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37至42│ │ │ │ │) │ │ ├──┼────────┼───────────┼──────┤ │ 11 │土造金屬槍管壹枝│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為槍砲彈藥刀│ │ │ │零件 │械管制條例所│ │ │ │(鑑定書照片影像43至44│列之管制物品│ │ │ │) │,而屬違禁物│ │ │ │ │,應沒收。 │ ├──┼────────┼───────────┼──────┤ │ 12 │車通阻鐵之改造金│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為槍砲彈藥刀│ │ │屬槍管壹枝 │零件 │械管制條例所│ │ │ │(鑑定書照片影像45至46│列之管制物品│ │ │ │) │,而屬違禁物│ │ │ │ │,應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