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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永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永勝(已死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78號、103年度偵字第1497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7月28日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103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子彈,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與子彈,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本案被告何永勝(已死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3年1月28日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彰檢相字第358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動能測試法鑑驗結果,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非制式槍枝5枝、空氣槍1枝及非制式子彈計45顆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枝及車通阻鐵之改造金屬槍管1枝,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亦有內政部103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宣告沒收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7、8、9所示用以鑑驗而試射之非制式子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鑑驗而試射完畢,該等子彈火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殺傷力及子彈之外型與功能,並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書記官 陳美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機關及結果(內政部│備註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            │
│    │                │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    │                │30號鑑定書及內政部103 │            │
│    │                │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1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沒收。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            │
│    │                │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至5)│            │
├──┼────────┼───────────┼──────┤
│ 2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GLOC│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K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 │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沒收。      │
│    │                │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            │
│    │                │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6至10 │            │
│    │                │)                    │            │
├──┼────────┼───────────┼──────┤
│ 3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沒收。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            │
│    │                │,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1至15│            │
│    │                │)                    │            │
│    │                │                      │            │
├──┼────────┼───────────┼──────┤
│ 4  │非制式手槍1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沒收。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            │
│    │                │,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21至25│            │
│    │                │)                    │            │
│    │                │                      │            │
├──┼────────┼───────────┼──────┤
│ 5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沒收。      │
│    │                │殺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26至31│            │
│    │                │)                    │            │
├──┼────────┼───────────┼──────┤
│ 6  │非制式子彈貳拾玖│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顆              │彈殼組合直徑8.9±0.5m │彈43顆,採樣│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4顆試射,均│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可擊發,具有│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1至52│殺傷力,屬違│
│    │                │)                    │禁物,應沒收│
│    │                │                      │。          │
├──┼────────┼───────────┼──────┤
│ 7  │非制式子彈貳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                │彈殼組合直徑8.9±0.5m │彈3顆,採樣 │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顆試射,可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擊發,具有殺│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3至54│傷力,屬違禁│
│    │                │)                    │物,應沒收。│
│    │                │                      │            │
├──┼────────┼───────────┼──────┤
│ 8  │非制式子彈貳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                │彈殼組合直徑8.8±0.5m │彈3顆,採樣 │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顆試射,可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擊發,具有殺│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7至58│傷力,屬違禁│
│    │                │)                    │物,應沒收。│
│    │                │                      │            │
├──┼────────┼───────────┼──────┤
│ 9  │非制式子彈壹拾貳│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顆              │彈殼組合直徑8.0±0.5m │彈18顆,採樣│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6顆試射,均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可擊發,具有│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9至60│殺傷力,屬違│
│    │                │)                    │禁物,應沒收│
│    │                │                      │。          │
├──┼────────┼───────────┼──────┤
│ 10 │空氣槍壹枝      │認係口徑4.5mm空氣槍, │屬槍砲彈藥刀│
│    │(槍枝管制編號  │為西班牙GAMO廠製,槍號│械管制條例第│
│    │0000000000)    │為04-1C-000000-00,以 │4條第1項之空│
│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氣槍,具有殺│
│    │                │發射動力,經以鉛彈測試│傷力,屬違禁│
│    │                │3次,其中鉛彈(口徑   │物,應沒收。│
│    │                │4.5mm、0.567g)最大發射│            │
│    │                │速度為180公尺/秒,計算│            │
│    │                │其動能為9.18焦耳,換算│            │
│    │                │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7.7焦│            │
│    │                │耳/平方公尺。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37至42│            │
│    │                │)                    │            │
├──┼────────┼───────────┼──────┤
│ 11 │土造金屬槍管壹枝│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為槍砲彈藥刀│
│    │                │零件                  │械管制條例所│
│    │                │(鑑定書照片影像43至44│列之管制物品│
│    │                │)                    │,而屬違禁物│
│    │                │                      │,應沒收。  │
├──┼────────┼───────────┼──────┤
│ 12 │車通阻鐵之改造金│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為槍砲彈藥刀│
│    │屬槍管壹枝      │零件                  │械管制條例所│
│    │                │(鑑定書照片影像45至46│列之管制物品│
│    │                │)                    │,而屬違禁物│
│    │                │                      │,應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