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弘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弘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弘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為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上開案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之執行筆錄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6090│ │年 度 案 號 │1007 號 │號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104 年度交簡字第2003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4.10.13 │104.10.14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104 年度交簡字第2003 號 │ │判 決├──┼─────────────┼─────────────┤ │ │確定│104.10.13 │104.11.3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