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燿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燿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燿州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388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