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號
第24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璿迪
劉文琦
黃美燕
張雅庭
陳蔚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註2有關「附表各編號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犯罪事實編號順序」;另附表三編號16有關犯罪事實欄內「17」之記載,應更正為「16」。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一註2所載起訴書「附表各編號內容」之文字,顯為「犯罪事實編號順序」之誤寫;另附表三編號16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號碼「17」,顯為「16」之誤寫,惟上開誤載部分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