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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田德煙陳佳妤魏志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號

                         第24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璿迪

      劉文琦

      黃美燕

      張雅庭

      陳蔚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註2有關「附表各編號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犯罪事實編號順序」;另附表三編號16有關犯罪事實欄內「17」之記載,應更正為「16」。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一註2所載起訴書「附表各編號內容」之文字,顯為「犯罪事實編號順序」之誤寫;另附表三編號16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號碼「17」,顯為「16」之誤寫,惟上開誤載部分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