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曉麗
- 被告
- 梁勝凱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曾澤宏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羣期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瑾瑜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羣期律師」之記載有誤,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