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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1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曉麗
被告
梁勝凱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曾澤宏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羣期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瑾瑜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羣期律師」之記載有誤,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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