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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被告
劉毓聖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被告
劉光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被告
何榮宗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江國毅

      莊宏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因均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等人被訴之犯罪嫌疑均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基礎構成要件為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4年8月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等人涉犯上開之罪嫌均確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張琇涵

法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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