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 被告
- 劉毓聖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律師
- 被告
- 劉光盈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廖元應律師
- 被告
- 何榮宗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告
- 江國毅
莊宏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因均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等人被訴之犯罪嫌疑均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基礎構成要件為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4年8月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等人涉犯上開之罪嫌均確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