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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3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國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704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尤國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尤國明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6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毒抗字第700 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8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1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1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9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2 月18日下午某時許(起訴書載為於105 年2 月19日7 時3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4 日內之某日時),在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號之7 住處(起訴書載為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起訴書載為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2 月19日上午7 時32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獲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尤國明之自白。

(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5年3月14日尿液檢驗報告1紙。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1紙。

(四)尿液採集同意書1紙。

(五)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尤國明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3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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