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尤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及同條第8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尤國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1日 │105年2月18日下午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83號 │第704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3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5月4日 │105年6月30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30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5月4日 │105年6月30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 ││ │3577號(105年度執緝字第 │4276號(105年度執緝字第 ││ │691號) │69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