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中華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陳中華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書1 件在卷可參(見105 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執行卷第7 頁)。茲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19日 │103年10月21日 │104年5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36號 │字第1536號 │字352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0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70號 │105年度交訴字第61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0日 │104年5月20日 │105年9月29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判 決│104年6月19日 │104年6月19日 │105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3735號 │第3735號 │第6262號 │ │ ├──────────┴──────────┤ │ │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彰化 │ │ │ │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52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