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世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5 年5 月4 日受刑人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背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