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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田德煙魏志修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崇原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7月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蘇雅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蘇品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蘇雅慧」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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