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崇原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7月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蘇雅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蘇品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蘇雅慧」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