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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鮑慧忠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國平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嘉育律師
被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978、4179、4458、6669、6934、7141、7492、7777、7905、8536號、105年度偵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國平、李俊賢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各犯多件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均有羈押必要,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規定,均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經裁定自105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查本件被告等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又本件係涉及多件加重詐欺取財之罪,並經本院判處罪刑,尚未確定,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6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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