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育豪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育豪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吳育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5年11月17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勒戒處所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