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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葛永輝歐家佑巫美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育豪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育豪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吳育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5年11月17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勒戒處所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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