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38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3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竣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竣郁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原記載「彰化縣104年第e0033梯次陸軍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更正為「彰化縣104年第e003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不依規定接受徵集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所為實不足取,暨審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3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