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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信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信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判決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6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為竊盜及詐欺、各次犯行時間相距不到3個月、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3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4月14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97│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97│署105年度偵字第4357 │
│                │號                  │號                  │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81號  │105年度易字第58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69號│
│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        │105年8月25日        │105年8月31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判  決│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81號  │105年度易字第581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69號│
│      ├────┼──────────┼──────────┼──────────┤
│      │判    決│105年9月20日        │105年9月20日        │105年10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                    │
├───┴────┼──────────┼──────────┼──────────┤
│備            註│所犯編號1、2所示罪刑│所犯編號1、2所示罪刑│                    │
│                │,經本院105年度易字 │,經本院105年度易字 │                    │
│                │第581號判決定有期徒 │第581號判決定有期徒 │                    │
│                │刑10月,如易科罰金新│刑10月,如易科罰金新│                    │
│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2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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