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賢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五編號7號「沒收之宣告」欄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之意旨,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即明。
二、查原判決理由欄三、㈨、⒊部分(即原判決第20頁第16行至第17行)業已敘明被告何賢龍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50,000元,足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編號7號「沒收之宣告」欄中關於「新臺幣拾伍元」之記載,顯屬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五:沒收 ┌──┬───┬────────────────────────────┐ │編號│被告 │沒收之宣告 │ ├──┼───┼────────────────────────────┤ │ 7 │何賢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5、9、12、18、19、22、24│ │ │ │、28、29、35、38至40、45至47、50號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