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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5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紀佳良簡佩珺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維平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9年度偵字第1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維平於民國79年4 月下旬自國外打電話給曾梭松說其家人被蔡居男欺侮,要曾梭松找人將蔡居男殺死,曾梭松允如所請,告知其友吳政福伊被欺侮,要求吳政福幫忙,於79年5 月2 日早晨,吳政福先到曾梭松家會面,曾梭松即至彰化縣伸港鄉海尾村○○路000 ○00號黃惠良家中庭院車庫旁水槽下,取出手槍1 枝交給吳政福,由曾梭松駕駛自小客車,先到伸港鄉公所前埋伏,至是日中午12時2 分許,蔡居男下班出來欲開車回家時,吳政福以該手槍朝蔡居男腹部連開2 槍,致蔡居男當場倒地,經送醫急救,始免於死(黃惠良業經法院判處無罪確定、曾梭松、吳政福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8 年確定)。因認被告趙維平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殺人未遂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303 條第5 款所謂之「被告死亡」,專指事實上死亡而言,並不包括宣告死亡之情形在內,有最高法院62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可參,是被告趙維平雖經本院家事法庭以93年度亡字第23號判決宣告其於86年8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仍不應依該條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合先敘明。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第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依起訴書所載,本件被告趙維平所涉犯之罪為刑法第271 條第1項、第2 項之殺人未遂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則為「30年」。依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故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20年,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

四、本案時效計算如下:

(一)依起訴書記載,本案被告趙維平所犯上開罪嫌之行為終了之日為「79年5 月2 日」,追訴權時效自應以該日為計算基準。

(二)又案件經實施偵查,其追訴權既無怠於行使之情形,即不生追訴權時效進行之問題,本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局和警刑字第2585號卷第1 頁共犯曾俊松之偵訊筆錄製作日期,為全案最早發動偵查作為之可考日期),嗣於79年6 月5 日經偵查終結起訴,此一偵查期間為1 月又4 天,並無追訴權不行使之情形,其追訴權時效自無進行之問題。

(三)嗣本案於79年6 月5 日繫屬於本院後(詳本院79年度訴字第204 號卷第1 頁之收文戳章日期),本院於79年8 月31日通緝在案(詳同卷第201 頁之本院79年8 月31日彰院義緝字第39號通緝書),共計2 月又27日,此期間亦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四)再被告因通緝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且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期間已達前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即5年(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 項參照)。

(五)經計算後,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應至「104 年8 月31日」完成。

五、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其所犯罪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於79年5 月2 日開始偵查(參彰化縣警察局和美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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