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亡字第二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亡字第二三號
- 聲請人
- 楊小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浩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楊浩(男,民國前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生,原住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浩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楊浩於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出海作業遇難後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一份為證。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楊浩於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楊登木到庭證述屬實,堪信為真實。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楊浩自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失蹤,計至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計十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施柏宏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