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110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原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下午2時52分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曹原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曹原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59、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5月4日凌晨1、2時許,在其友人所駕駛停放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旁之自用小客車內,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他案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為警於106年5月5日下午1時20分許緝獲,警方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