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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葛永輝歐家佑巫美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李素真
被告
鄭光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105年度原金訴更㈠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光吾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二樓之六。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是家中經濟來源,尚有2個兒子要養育,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其前於不到1個月內反覆實施提款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6年4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及自106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及案件進行之程度,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因此本院認以具保及限制住居等方式為之,可替代羈押手段,是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2樓之6。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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