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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和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和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和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核屬正當,並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第3項、第│
│              │                      │1項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6日           │106年2月14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4353號   │106年度偵字第5584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號   │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6年6月13日          │106年7月5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號   │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6年7月11日          │106年8月1日           │
│      │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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