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和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和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和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核屬正當,並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第3項、第│ │ │ │1項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6日 │106年2月14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4353號 │106年度偵字第5584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號 │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6年6月13日 │106年7月5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號 │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6年7月11日 │106年8月1日 │ │ │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