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分鐘讀完全文 6,2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6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邱建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參壹公克,均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貳壹肆公克,均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12行「邱建明..以已執行論。」之記載,更正為「邱建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62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依同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67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同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67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4月11日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由同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485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度入所續予強制戒治後,於91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而於翌(3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6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4年間,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2年、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併科罰金5000元)、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5000元)確定;③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8萬元)、4月,經上訴後,其中偽造文書部分因撤回上訴而於96年3月26日先行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裁定就有期徒刑4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不應減刑之有期徒刑5年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上開①所示之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8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再與上開③所示不應減刑之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5萬元)部分及前揭②、③已減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5萬5,000元)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01年4月19日縮刑假釋出監,迄101年11月26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證據清單部份補充「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欠佳,且前曾多次施用毒品,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惟所犯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又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碎塊狀檢品3包與粉末2包,經送檢驗結果為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720號鑑定書1紙(見偵卷第185頁)附卷可考;另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見偵卷第182頁)在卷可稽,核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而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均難以析離,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冠瑋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
    被      告  邱建明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
                          巷00號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建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
    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
    國87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
    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5年內施用毒品,經彰化地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9
    年4月19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89年9月9日期滿未經撤
    銷,以執行完畢論。刑責部分,則由彰化地院以88年度訴字
    第6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已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另因附表所示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所犯數罪經接續執行後,於
    103年8月11日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於103年9月5日保護
    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5月18日13時許,在
    其位於彰化縣○○市○○里○○○路00號之住處,以將海洛
    因稀釋後放入針筒後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
    上時間,在同上處所,以將甲基安非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
    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員警於106年5月18日13時15分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搜索邱建明上開住處,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5包(送驗前共淨重4.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包(送驗前共淨重2.2231公克),員警於同日15時
    57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邱建明於警詢、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二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被告曾於106年5月18日15│
  │    │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時57分許為警採尿送驗之│
  │    │名對照認證單(代號:OA│事實                  │
  │    │106089)、代號與真實姓│                      │
  │    │名對照表(代號:OA1060│                      │
  │    │89)                  │                      │
  ├──┼───────────┼───────────┤
  │三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被告上揭尿液經檢驗呈嗎│
  │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
  │    │體編號:OA106089)    │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
  │    │                      │事實                  │
  ├──┼───────────┼───────────┤
  │四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查獲前開毒品之事實    │
  │    │表                    │                      │
  │    ├───────────┤                      │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5包(送驗前共淨重4.41 │                      │
  │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安非他命2包(送驗前共 │                      │
  │    │淨重2.2231公克)      │                      │
  ├──┼───────────┼───────────┤
  │五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扣案毒品確實分別含有海│
  │    │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72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 │及其等送驗前後淨重    │
  │    │部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六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畢釋放後5年內,曾再犯 │
  │    │矯正簡表              │施用毒品罪,經裁定送強│
  │    │                      │制戒治及判刑確定,非屬│
  │    │                      │毒品危害防制第20條第3 │
  │    │                      │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 │
  │    │                      │情形,應依法追訴(參最│
  │    │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1│
  │    │                      │7號、第1071號判決)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各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5包(驗後淨重共4.3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共1.4090公克),為違禁物,請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莊  珂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魯  麗  鈴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