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2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0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承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0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江承澔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067號
    被      告  江承澔  男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承澔於民國106年8月28日凌晨0時許,因細故與邱國原發
    生口角,竟心生不忿,以新臺幣3000元為代價,邀約另二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附連
    圍繞之土地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2時30
    分許,前往邱國原任職、鍾蕙鴻經營,址設彰化縣○○鄉○
    ○村○○路0段00巷000號「00科技有限公司」,一同翻越該
    公司圍牆進入附連圍繞之土地後,分持掃把、安全帽及石頭
    ,自建築物外破壞窗戶玻璃4面及鐵欄杆,致令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後經邱國原發現後,調閱現場監視錄影
    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普仕科技有限公司委請邱國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江承澔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邱國原
    之指訴,(三)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9張,(四)刑案
    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及第
    354條毀損罪嫌。被告所犯前開各罪,與另2名真實姓名不詳
    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本於單一犯罪目的而為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損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蘭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