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温盛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在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有關記載「陳溫盛」部分均更正為「陳温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在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將被告姓名「陳温盛」誤寫為「陳溫盛」,惟其年籍記載並無訛,人別同一,該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顯然錯誤部分,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