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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6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岳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0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岳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岳霆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30日下午5時38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以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岳霆於本院程序中坦承不諱。其中,關於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間,被告固供稱日期不記得等語。惟依據Clark'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一書第3版之記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70%由尿中排出,經人體可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且依據Jonathan M.等人西元2002年文獻報導,以5名測試者於四週內分4次使用,每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20mg劑量後,收集其尿液並以250ng/ml為閾值時,其最長檢出時間為56至96小時等情,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93年7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06615號函可資參照,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可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之最長期間為96小時。而被告於106年7月30日下午5時38分許經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認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8月22日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去氧核醣酸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各1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有於如前述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8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行為,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追訴要件,自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有上述前科外,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8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尚未執行完畢)、106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不構成累犯),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再犯本案,顯見其未能悔改並記取教訓;惟念及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兼衡被告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美髮師、月薪約新臺幣3至4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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