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承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0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江承澔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067號
被 告 江承澔 男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承澔於民國106年8月28日凌晨0時許,因細故與邱國原發
生口角,竟心生不忿,以新臺幣3000元為代價,邀約另二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附連
圍繞之土地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2時30
分許,前往邱國原任職、鍾蕙鴻經營,址設彰化縣○○鄉○
○村○○路0段00巷000號「00科技有限公司」,一同翻越該
公司圍牆進入附連圍繞之土地後,分持掃把、安全帽及石頭
,自建築物外破壞窗戶玻璃4面及鐵欄杆,致令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後經邱國原發現後,調閱現場監視錄影
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普仕科技有限公司委請邱國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江承澔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邱國原
之指訴,(三)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9張,(四)刑案
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及第
354條毀損罪嫌。被告所犯前開各罪,與另2名真實姓名不詳
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本於單一犯罪目的而為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損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蘭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