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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0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欄」,更正為「106.12.26」),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個案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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