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政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政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0日 │105年9月28日 │105年12月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第2342號、第2651號 │第2342號、第2651號 │1973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8號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2月24日(聲請書誤│106年2月24日(聲請書誤│107年9月20日(聲請書誤│ │ │ │載為106年4月27日) │載為106年4月27日) │載為107年9月21日)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同上 │ │ ├────┼───────────┼───────────┼───────────┤ │ │判 決│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3日 │107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3672號 │3672號 │6052號 │ │ ├───────────┴───────────┤ │ │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