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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政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政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0日          │105年9月28日          │105年12月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第2342號、第2651號    │第2342號、第2651號    │1973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8號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2月24日(聲請書誤│106年2月24日(聲請書誤│107年9月20日(聲請書誤│
│      │        │載為106年4月27日)    │載為106年4月27日)    │載為107年9月21日)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同上                  │
│      ├────┼───────────┼───────────┼───────────┤
│      │判    決│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3日          │107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3672號                │3672號                │6052號                │
│                ├───────────┴───────────┤                      │
│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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