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子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子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97號、107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