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志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志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07號、107年度易緝字第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5年2月21日 │彰化地檢105年 │彰化│105年度易 │105年12月30日 │彰化│105年度易 │106年6月7日 │彰化地檢 │ │ │ │ │ │度偵字第3456號│地院│字第507號 │ │地院│字第507號 │ │106年度執 │ │ │ │ │ │ │ │ │ │ │ │ │字第3839號│ │ │ │ │ │ │ │ │ │ │ │ │( 107年度 │ │ │ │ │ │ │ │ │ │ │ │ │執緝字第 │ │ │ │ │ │ │ │ │ │ │ │ │149號)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 │106年3月16日 │彰化地檢106年 │彰化│107年度易 │107年3月28日 │彰化│107年度易 │107年4月27日 │彰化地檢 │ │ │害防制│ │ │度毒偵字第1229│地院│緝字第4號 │ │地院│緝字第4號 │ │107年度執 │ │ │條例 │ │ │號 │ │ │ │ │ │ │字第268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