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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志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志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07號、107年度易緝字第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5年2月21日  │彰化地檢105年 │彰化│105年度易 │105年12月30日 │彰化│105年度易 │106年6月7日   │彰化地檢  │
│  │      │            │              │度偵字第3456號│地院│字第507號 │              │地院│字第507號 │              │106年度執 │
│  │      │            │              │              │    │          │              │    │          │              │字第3839號│
│  │      │            │              │              │    │          │              │    │          │              │( 107年度 │
│  │      │            │              │              │    │          │              │    │          │              │執緝字第  │
│  │      │            │              │              │    │          │              │    │          │              │149號)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 │106年3月16日  │彰化地檢106年 │彰化│107年度易 │107年3月28日  │彰化│107年度易 │107年4月27日  │彰化地檢  │
│  │害防制│            │              │度毒偵字第1229│地院│緝字第4號 │              │地院│緝字第4號 │              │107年度執 │
│  │條例  │            │              │號            │    │          │              │    │          │              │字第2681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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