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春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春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春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贅引)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各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僅生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