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兆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標題欄內關於「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標題欄關於「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