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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奚于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2574號、第3019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397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奚于程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奚于程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從事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與詐騙集團之某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允諾以每本帳戶資料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出租予「LINE」帳號暱稱為「張小寶」之詐騙集團成員,並於同日下午2 時44分許,至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員家門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寄送至新竹縣○○市○○○路000 號「統一超商鹿家門市」予自稱「柯睿宇」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嗣「張小寶」、「柯睿宇」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奚于程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戊○○等14人,致戊○○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奚于程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嗣戊○○等人於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查獲上情。

二、被告奚于程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對其提供人頭帳戶而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將帳戶交給自稱「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人員之Line對話截圖、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之警詢筆錄、附表一所示各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暨被害人所提供之轉帳或匯款單據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而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然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一個幫助詐欺行為,使附表所示14位被害人受詐騙而損失金錢,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之罪名,依刑第55條之規定,應論為一罪。另本案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明確知悉其他詐騙犯罪者,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明確知悉對被害人施行詐術之詐騙犯罪者確有3 人以上,或詐騙對象有未滿18歲之少年,僅得認定被告所為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附此說明。

㈡被告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詐欺犯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依起訴書所載,公訴人雖認為被告所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惟觀諸本院上級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近期之判決意旨,與本案同類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均不認為構成洗錢罪名(參見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理由如下:

⑴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 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打擊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與制止特定犯罪所得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查緝。是否為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行為人是否具有洗錢之犯意,以及有無因而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有所改變,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僅係行為人對特定犯罪所得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尚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就本案而言,詐欺集團係於被害人將錢款匯入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後,再自本案帳戶將各該筆款項直接領出使用,故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被害人匯入錢款,及詐欺集團自本案帳戶內直接領出各該筆款項,僅係該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之犯罪手段。該詐欺集團及被告有無欲藉由本案帳戶洗錢,使各該筆贓款經由與本案帳戶內其他款項混同,或自本案帳戶流出而為各種交易後再流入本案帳戶,以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及贓款未經上開清洗行為(moneylaundering),即旋為詐欺集團自本案帳戶內領出,是否改變了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致構成洗錢行為,並非全然無疑。在本案,由被告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仍可清楚看出或判別何款項係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匯入之錢款。至詐欺集團自本案帳戶內直接領出贓款,雖因此發生掩飾或隱匿贓款去向或所在之效果,惟此實係詐欺取財犯罪既遂之結果,尚難謂已對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偵查作為發生阻斷、阻撓作用。

⑵我國洗錢防制法對於洗錢之定義,是參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下簡稱維也納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而制定。以歷史解釋之角度,維也納公約第3 條第b 、c 款,明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洗錢標的財產係源自特定犯罪,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6 條第a 、b 款,明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且均明定明知洗錢標的財產是源自特定犯罪或該特定犯罪之參與犯。從而,在特定犯罪尚未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尚未產生時,則單純提供帳戶之人因未能確定而明知特定犯罪已存在,亦無從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則與上開2 公約所規定之定義不符。是以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理由第3 點所舉之第4 種態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應僅限縮於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已產生時,而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才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洗錢類型,亦即必須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才會是本法所稱之洗錢行為。

⑶據上,本院認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並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檢察官引用此為論罪法條,容有未洽。但該罪名縱使成立,亦與本院認定被告涉犯之幫助詐欺罪名,具有刑法第55條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本院認定不構成洗錢罪名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㈣量刑:

⑴被告提供本案附表一所示帳戶,幫助詐欺正犯詐騙被害人等財物,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並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取財物、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使是類犯罪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已嚴重妨礙檢警追查幕後詐欺集團之犯罪,也造成被害人等對詐欺正犯求償上之困難,所生危害非輕。

⑵惟被告自述從國中開始在夜市打工,從17、18歲起有穩定工作(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之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卷第23頁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其交出涉案帳戶給不詳之人,是因為對方自稱為「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且當時自己很缺錢,才將帳戶提供予對方(見偵字第3019號卷宗第7 頁之偵訊筆錄,及相關Line對話截圖)。又經本院向臺已市政府警察局函詢查知警方於107 年5 月間確實查獲以「畢諾克」線上博奕公司名義收購帳戶之詐欺集團(本院卷第26頁),被告因一時貪念而犯罪之動機固不可取,惟坦白認錯之態度仍應予肯定。

⑶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見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但仍未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所受損害狀況應併予考量。

⑷另衡以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相對於詐欺正犯之責難性較小,暨斟酌其前科素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家庭、經濟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廖偉志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⑴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⑵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⑵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⑶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    │帳            號  │寄送予詐欺集團之物品│
├──┼──────┼─────────┼──────────┤
│ 1  │上海商業儲蓄│000-00000000000000│左列金融帳戶之金融卡│
│    │銀行員林分行│                  │(含密碼)、存摺    │
├──┼──────┼─────────┼──────────┤
│ 2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員林分行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員林分行    │                  │                    │
├──┼──────┼─────────┼──────────┤
│ 4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員林分行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員林分行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受騙匯款時間│受騙匯款金額(│受騙匯款至帳戶  │詐騙方式                      │  備註│
│    │      │            │新臺幣/元)   │                │                              │      │
├──┼───┼──────┼───────┼────────┼───────────────┼───┤
│ 1  │戊○○│106年12月13 │15萬元        │奚于程合作金庫商│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4 │⑴本訴│
│    │      │日15時許    │              │業銀行員林分行「│時43分許,佯稱是被害人戊○○之│部分。│
│    │      │            │              │000-000000000000│友人莊裕雄,撥打電話向戊○○借│      │
│    │      │            │              │0」號帳戶       │錢,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左│      │
│    │      │            │              │                │列金額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乙○○│106年12月13 │3萬元         │奚于程陽信商業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2 │⑴本訴│
│    │      │日15時16分  │              │行員林分行「000 │時許,自稱小陳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部分。│
│    │      │            │              │-000000000000 」│乙○○,被害人誤認係朋友陳昭贏│      │
│    │      │            │              │號帳戶          │需要借錢,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      │
│    │      │            │              │                │帳戶內。                      │      │
├──┼───┼──────┼───────┼────────┼───────────────┼───┤
│ 3  │癸○○│106年12月13 │2萬9,987元    │奚于程陽信商業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6 │⑴本訴│
│    │(原名│日17時2分   │              │行員林分行「000 │時11分許,佯稱係雄獅旅行社撥打│部分。│
│    │陳信穎│            │              │-000000000000 」│電話予被害人陳信穎,訛稱:因內│⑵被告│
│    │)    │            │              │號帳戶          │部作業人員疏失致誤按扣案分期12│已與被│
│    │      │            │              │                │次,嗣被害人後接獲自稱中國信託│害人調│
│    │      │            │              │                │銀行人員之電話,並指示被害人至│解成立│
│    │      │            │              │                │ATM解除12期分期,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左列金額│      │
│    │      │            │              │                │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 4  │壬○○│106年12月13 │2萬9,989元    │奚于程陽信商業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6 │⑴本訴│
│    │      │日16時43分  │              │行員林分行「000 │時1分許自稱係雄獅旅行社撥打電 │部分。│
│    │      │            │              │-000000000000」 │話予被害人壬○○,訛稱:誤多訂│      │
│    │      │            │              │號帳戶          │1張機票,需要取消,嗣被害人接 │      │
│    │      ├──────┼───────┼────────┤獲自稱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之電話,│      │
│    │      │106年12月13 │2萬9,985元    │奚于程陽信商業銀│並指示被害人至ATM操作以取消機 │      │
│    │      │日17時3分   │              │行員林分行「000 │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
│    │      │            │              │-000000000000」 │,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左列銀行│      │
│    │      │            │              │號帳戶          │帳戶內。                      │      │
│    │      ├──────┼───────┼────────┤                              │      │
│    │      │106年12月13 │2萬9,985元    │奚于程聯邦商業銀│                              │      │
│    │      │日17時11分  │              │行員林分行「0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106年12月13 │2萬9,985元    │奚于程聯邦商業銀│                              │      │
│    │      │日17時51分  │              │行員林分行「0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5  │子○○│106年12月13 │2萬9,924元    │奚于程聯邦商業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6 │⑴本訴│
│    │      │日17時42分7 │              │行員林分行「000 │時49分許自稱誠品網路書局人員撥│部分。│
│    │      │秒          │              │-000000000000」 │打電話予被害人子○○,訛稱:  │      │
│    │      │            │              │號帳戶          │誤刷訂單重複24筆,嗣被害人接獲│      │
│    │      │            │              │                │自稱永豐銀行人員電話,要教導被│      │
│    │      │            │              │                │害人協助取消交易,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左列金額│      │
│    │      │            │              │                │至被告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 6  │己○○│106年12月13 │2萬9,989元    │奚于程上海商業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8 │⑴本訴│
│    │      │日19時12分  │              │蓄銀行員林分行「│時30分許,自稱東南旅行社人員撥│部分。│
│    │      │            │              │000-000000000000│打電話予被害人己○○,向被害人│⑵被告│
│    │      │            │              │00」號帳戶      │訛稱:誤下訂單需要取消,會聯絡│已與被│
│    │      │            │              │                │當初下訂單之元大銀行等語,被害│害人調│
│    │      │            │              │                │人後接獲自稱元大銀行人員之電話│解成立│
│    │      │            │              │                │,並指示被害人至ATM取消訂單, │。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      │
│    │      │            │              │                │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上海商業儲蓄│      │
│    │      │            │              │                │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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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卯○○│106年12月13 │2045元        │奚于程玉山商業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20 │⑴本訴│
│    │      │日21時25分  │              │行員林分行「000 │時55分許,佯以JOYCE SHOP工作人│部分。│
│    │      ├──────┼───────┤-0000000000000」│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卯○○,訛稱│      │
│    │      │106年12月13 │1萬0,904元    │號帳戶          │: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致其購物會│      │
│    │      │日21時41分04│              │                │分12期扣款,嗣被害人後接獲自稱│      │
│    │      │秒          │              │                │富邦銀行人員之電話,並指示被害│      │
│    │      │            │              │                │人至ATM解除12期分期,致被害人 │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左列│      │
│    │      │            │              │                │金額至被告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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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甲○○│106年12月13 │2萬9,985元    │奚于程玉山商業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9 │⑴本訴│
│    │      │日21時34分29│              │行員林分行「000 │時37分許,佯以雅芳總公司人員撥│部分。│
│    │      │秒          │              │-0000000000000」│打電話予被害人甲○○,訛稱:因│⑵被告│
│    │      ├──────┼───────┤號帳戶          │其年度消費未滿8,000元,公司將 │已與被│
│    │      │106年12月13 │8,908元       │                │解除其會員資格,嗣被害人後接獲│害人調│
│    │      │日21時36分7 │              │                │自稱兆豐銀行人員之電話,稱若欲│解成立│
│    │      │秒          │              │                │保持會員資格需依指示至銀行匯款│。    │
│    │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      │
│    │      │            │              │                │作,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玉山商│      │
│    │      │            │              │                │業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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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琇│106年12月13 │2萬9,985元    │奚于程玉山商業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20 │⑴本訴│
│    │(未滿│日21時38分46│              │行員林分行「000 │時43分許,佯以網購店人員撥打電│部分。│
│    │18歲,│秒          │              │-0000000000000」│話予被害人楊○琇,向其訛稱網路│      │
│    │姓名詳│            │              │號帳戶          │購物訂單重複12筆,嗣被害人接獲│      │
│    │卷)  │            │              │                │自稱郵局人員電話,要協助被害人│      │
│    │      │            │              │                │取消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                │告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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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寅○○│106年12月14 │2萬9,985元    │奚于程合作金庫商│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4日21 │⑴本訴│
│    │      │日22時36分  │              │業銀行員林分行「│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蔡佳│部分。│
│    │      │            │              │000-000000000000│蓁,訛稱其購物轉帳重複云云,致│      │
│    │      │            │              │0」號帳戶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      │
│    │      │            │              │                │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              │                │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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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辛○○│106年12月14 │3萬元         │奚于程合作金庫商│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4日20 │⑴本訴│
│    │      │日22時37分  │              │業銀行員林分行「│時19分許,佯以網購人員身分撥打│部分。│
│    │      │            │              │000-000000000000│電話予被害人辛○○,訛稱:因其│      │
│    │      │            │              │0」號帳戶       │網購資料操作錯誤,誤設為每月扣│      │
│    │      │            │              │                │款,嗣被害人接獲自稱台銀人員電│      │
│    │      │            │              │                │話,要協助被害人取消設定云云,│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      │
│    │      │            │              │                │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      │
│    │      │            │              │                │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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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丙○○│106年12月14 │2萬9,985元    │奚于程合作金庫商│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4日20 │⑴本訴│
│    │      │日22時34分55│              │業銀行員林分行「│時05分許,佯以臉書網購人員及郵│部分。│
│    │      │秒          │              │000-000000000000│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林泓│      │
│    │      │            │              │0」號帳戶       │志,向丙○○訛稱:丙○○之前在│      │
│    │      │            │              │                │網路上購買手機1支未取貨,因網 │      │
│    │      │            │              │                │路出錯產生了24筆交易,須至自動│      │
│    │      │            │              │                │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左列│      │
│    │      │            │              │                │金額至被告合庫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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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丁○○│106 年12月13│1萬8千元      │奚于程上海商業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8 │⑴併辦│
│    │      │日19時9 分、│8,985元       │蓄銀行員林分行「│時許,自稱雄獅旅行社人員撥打電│部分  │
│    │      │12分        │              │000-000000000000│話予被害人,向被害人訛稱:誤扣│      │
│    │      │            │              │00」號帳戶      │款設定錯誤需要取消,會聯絡當初│      │
│    │      │            │              │                │下訂單之玉山銀行等語,被害人後│      │
│    │      │            │              │                │接獲自稱玉山銀行人員之電話,並│      │
│    │      │            │              │                │指示被害人至ATM 操作,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左列│      │
│    │      │            │              │                │金額至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      │
│    │      │            │              │                │內。                          │      │
├──┼───┼──────┼───────┼────────┼───────────────┼───┤
│ 14 │丑○○│106 年12月13│5千元。       │奚于程上海商業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8 │⑴併辦│
│    │      │日20時18分  │              │蓄銀行員林分行「│時44分許,自稱雄獅旅行社人員撥│部分  │
│    │      │            │              │000-000000000000│打電話予被害人,向被害人訛稱:│      │
│    │      │            │              │00」號帳戶      │誤下訂單有誤,需要取消,會聯絡│      │
│    │      │            │              │                │當初下訂單之中華郵政公司客服人│      │
│    │      │            │              │                │員等語,被害人後接獲自稱郵局員│      │
│    │      │            │              │                │之電話,並指示被害人至ATM 取消│      │
│    │      │            │              │                │訂單,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      │
│    │      │            │              │                │作,而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上海商│      │
│    │      │            │              │                │業儲蓄銀行帳戶內。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