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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鮑慧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1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俊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祥(下稱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肇事│有期徒│107 年3 月│彰化地檢│彰│107 年度交│108.06.27 │彰│107 年度交│107.07.23 │南投地檢│
│    │逃逸│刑6月 │13日      │107 年度│化│訴字第7號 │          │化│訴字第7號 │          │108 年度│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35│
│    │    │      │          │11635 號│院│          │          │院│          │          │77 號(10│
│    │    │      │          │        │  │          │          │  │          │          │8 年度歸│
│    │    │      │          │        │  │          │          │  │          │          │緝字第8 │
│    │    │      │          │        │  │          │          │  │          │          │號)     │
├──┼──┼───┼─────┼────┼─┼─────┼─────┼─┼─────┼─────┼────┤
│ 2  │過失│有期徒│107 年3 月│彰化地檢│彰│107 年度交│108.06.27 │彰│107 年度交│107.07.23 │南投地檢│
│    │傷害│刑3月 │13日      │107 年度│化│訴字第7號 │          │化│訴字第7號 │          │108 年度│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35│
│    │    │      │          │11635 號│院│          │          │院│          │          │77 號(10│
│    │    │      │          │        │  │          │          │  │          │          │8 年度歸│
│    │    │      │          │        │  │          │          │  │          │          │緝字第8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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