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俊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祥(下稱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肇事│有期徒│107 年3 月│彰化地檢│彰│107 年度交│108.06.27 │彰│107 年度交│107.07.23 │南投地檢│ │ │逃逸│刑6月 │13日 │107 年度│化│訴字第7號 │ │化│訴字第7號 │ │108 年度│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35│ │ │ │ │ │11635 號│院│ │ │院│ │ │77 號(10│ │ │ │ │ │ │ │ │ │ │ │ │8 年度歸│ │ │ │ │ │ │ │ │ │ │ │ │緝字第8 │ │ │ │ │ │ │ │ │ │ │ │ │號) │ ├──┼──┼───┼─────┼────┼─┼─────┼─────┼─┼─────┼─────┼────┤ │ 2 │過失│有期徒│107 年3 月│彰化地檢│彰│107 年度交│108.06.27 │彰│107 年度交│107.07.23 │南投地檢│ │ │傷害│刑3月 │13日 │107 年度│化│訴字第7號 │ │化│訴字第7號 │ │108 年度│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35│ │ │ │ │ │11635 號│院│ │ │院│ │ │77 號(10│ │ │ │ │ │ │ │ │ │ │ │ │8 年度歸│ │ │ │ │ │ │ │ │ │ │ │ │緝字第8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