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8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6號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進忠
- 被告
- 李任晃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律師
- 被告
- 單煒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3「匯款、存款、轉帳時間」欄關於「108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7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3「匯款、存款、轉帳時間」欄關於「108年」之記載,應係「107年」之誤寫,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